昨天(27日),《北京市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實施細則(試行)》。即日起,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實行“駕照式記分”,年度內記分達12分將終止醫保支付資格。
實施細則建立了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制度,將醫保基金監管對象由定點醫藥機構延伸至醫務工作者,對涉及醫保基金使用的相關人員實行“駕照式記分”。在對定點醫藥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或協議處理的基礎上,醫保部門將對違法或違反醫保服務協議的相關人員,根據行為性質和負有的責任程度等認定責任并記分。
定點醫藥機構人員年度記分達到9分,未達12分的,暫停醫保支付資格1至6個月;年度記分累計12分的,終止醫保支付資格1年;單次記12分的,終止醫保支付資格3年。
市醫保局表示,醫務工作者是維護醫保基金安全的重要力量,對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進行記分管理,旨在規范診療服務、促進行業自律。醫保部門與定點醫藥機構和醫務工作者將形成監管合力,進一步維護醫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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