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醫療環境中,醫患溝通的順暢與否對醫療服務質量和患者治療效果有著關鍵影響。隨著移動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微信作為一款功能強大、使用便捷的社交工具,已深度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在醫療領域也逐漸成為醫患溝通交流的重要渠道。無論是患者咨詢病情、詢問調整治療方案,還是進行康復指導、隨訪關懷,微信都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然而,這種線上溝通方式在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當醫療糾紛發生時,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醫患溝通的數字化呈現形式之一,其在醫療損害責任認定中扮演的角色愈發關鍵,不僅能直觀反映醫患雙方交流的內容和過程,還會涉及到醫療告知、病情討論、治療建議等諸多核心環節,極有可能成為判斷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責任如何劃分的重要依據。因此,深入探討微信聊天記錄在醫療損害責任認定中的法律效力,不僅有助于醫患雙方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對規范醫療行為、完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Part.1 案例分享
案例一
患者因術后恢復不佳與醫院產生爭議,并提供了與主治醫生的微信聊天記錄,記錄中醫生曾承諾術后一周即可正常活動,但患者在一周后仍有嚴重不適。該微信聊天記錄成為判斷醫院是否存在過度承諾、醫療告知是否充分的關鍵證據。法院經審查后,結合其他病歷資料,認為微信聊天記錄真實反映了醫患溝通情況,在責任認定中予以考量。
案例二
患者因藥物不良反應與醫院產生爭議。患者通過微信聊天向醫生咨詢藥物使用劑量,醫生回復的用藥劑量與實際藥品說明書不符,導致患者用藥過量出現嚴重不良反應。患者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清晰顯示了錯誤醫囑的下達過程,最終成為認定醫院存在過錯的有力證據。
Part.2 法律風險與法律效力
(一)法律風險
1.被篡改、偽造的風險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存在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一方對聊天記錄進行惡意剪輯或修改,可能誤導司法判斷,增加訴訟成本。
2.關鍵信息不完整、不全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5條規定,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微信聊天記錄的完整性也至關重要,若關鍵信息缺失,可能影響其證明效力。
3.賬號實名認證可能存在爭議
《網絡安全法》第24條規定,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將有可能面臨相關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0條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因此,微信賬號的實名認證情況也可能成為爭議的焦點,若無法確定聊天雙方真實身份,證據的關聯性會受到質疑。
4.醫療服務合同關系認定可能存在爭議
微信聊天記錄是否構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可能存在爭議,判斷的關鍵在于是否符合合同構成要件:(1)醫療服務合同要求主體明確,即醫生與患者身份清晰;(2)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服務內容、費用、履行方式等達成共識;(3)標的具體,包含確切醫療行為。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符合書面合同形式。若只是在微信上提供健康建議、初步分析癥狀,未涉及具體診療,通常不構成合同關系,醫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然而,如果咨詢中包含明確的醫療服務承諾(如"我將為您制定治療方案"等),存在給出診斷結論、治療方案等診療行為,甚至患者接受并付費,則可能構成服務合同關系。即便未形成合同關系,醫生在咨詢中存在過錯導致患者損害,也可能存在侵權風險。
(二)法律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法庭調查順序為:(1)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4)宣讀鑒定意見;(5)宣讀勘驗筆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因此,電子數據是合法的證據類型之一,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范疇。只要能夠滿足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記錄就具有法律效力。真實性可通過技術手段如司法鑒定來確認;關聯性要求聊天記錄與醫療損害事件緊密相關;合法性則強調獲取方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在醫療損害責任認定中,微信聊天記錄可用于證明醫患溝通內容、醫療告知情況、醫生的診療意見等,為責任劃分提供依據。電子數據具有易被篡改和刪除的先天缺點,但只要具備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仍可作為責任認定的重要根據。
Part.3 法律風險防范建議
(一)對醫務人員的建議
1.確認身份信息
添加患者微信時,明確核實對方身份并做好備注,避免與非患者本人進行重要醫療信息溝通,防止信息泄露、獲得病情變化與實際情況不符而發生法律風險。
2.規范溝通內容
在微信溝通中,避免使用模糊、不確定或可能引起誤解的表述,確保醫療信息傳達準確無誤。涉及醫療方案、預后等重要內容,應盡量以書面病歷記錄為準,并在微信中提醒患者。
3.及時保存記錄
定期備份與患者的微信聊天記錄,以防數據丟失。同時,在醫療機構內部建立規范的電子數據保存制度,確保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謹慎選擇溝通方式
不建議通過微信和患者溝通診斷、用藥原則和治療方案等核心問題,若確實需要溝通,應清晰了解患者實際情況并在微信中予以確認,詳細說明醫生是基于患者描述的情況而給予的建議,應明確告知未經面診、查體和完善化驗檢查的任何判斷和建議,均僅供參考,應以實際線下就醫的診斷、檢查結果和治療方案為準。
(二)對患者的建議
1.謹慎交流
在微信與醫生溝通時,要確保為本人溝通,表達清晰準確,避免隨意猜測或夸大病情,以免影響醫生判斷。
2.留存記錄
及時保存與醫生的微信聊天記錄,尤其是涉及病情診斷、治療方案、費用等關鍵內容。若發生糾紛,完整的聊天記錄有助于維護自身權益。
3.理性看待
微信聊天記錄不能完全替代正規的醫療診斷和病歷,若對治療有疑問,應及時與醫生面對面溝通,獲取更詳細準確的信息。
4.合法取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6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因此患者維權應注意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獲取證據。
微信聊天記錄在醫療損害責任認定中具有不容忽視的法律效力。醫患雙方都應正確認識其作用,合理運用微信溝通,妥善保存相關記錄,以減少醫療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共同促進醫療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作者簡介:霍宏蕾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佑安醫院研究員
中國醫院學會醫藥法律專委會"忠言法語"微信公眾號2025年第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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