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發布原青海省海東市第二人民醫院黨委委員、副院長,民和縣第二人民醫院院長,民和縣中醫院院長、黨委書記白某案一審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白某案行賄人員不少在多家藥械企業持有多重身份,總共涉及8名醫藥代表、3名藥企法人、3名藥企負責人,以及藥企監事(實際負責人)、股東、副總各1人;另外還有一名縣衛健局退休干部。
判決書提到,以上行賄人員中,除了青海某甲藥業有限公司的三名醫藥代表,其余人員均因涉行賄、違法等,被互助縣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
具體情況統計如下:
綜上所述,白某利用務便利,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采購及賬款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54.97萬元。法院認定白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公訴機關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出生于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因涉嫌職務違法于2023年11月22日被海東市監察委員會留置。因涉嫌受賄罪于2024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化隆回族自治縣看守所。
辯護人李曉寧,青海易合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白某犯受賄罪一案,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7日以(2024)青02刑轄3號**管轄決定書**本院審理。化隆回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化檢刑訴(2024)29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化隆回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白某及其辯護人李曉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一、2013年2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白某擔任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以下簡稱民和縣)第二人民醫院院長、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在辦公室收受蘭州某某有限公司、蘭州某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原業務員周某甲(另案處理)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22萬元。2014年12月,白某調任民和縣中醫院院長后,收受周某甲給予的二手大眾朗逸轎車一輛。經價格認定,該車在2014年12月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1.97萬元。
二、2013年11月至2018年11月,白某擔任民和縣第二人民醫院院長、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在辦公室內多次收受蘭州某甲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蘭州某乙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甘肅某某醫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股東萬某甲(另案處理)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23萬元。
三、2015年6月至2019年9月,白某擔任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在辦公室內多次收受西寧某甲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另案處理)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35萬元。
四、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白某擔任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在辦公室內多次收受青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某某(另案處理)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18萬元。
五、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白某擔任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在辦公室內多次收受青海某某有限公司業務員高某(另案處理)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8萬元。
六、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白某擔任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在辦公室內多次收受某某公司業務員邸某某(另案處理)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6萬元。
七、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白某擔任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在辦公室內多次收受青海省某某公司原副總經理袁某某(另案處理)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6萬元。
八、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白某擔任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在辦公室內多次收受青海某甲藥業有限公司業務員宋某某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6萬元。
九、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白某擔任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在辦公室內多次收受西寧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業務員馬某甲(另案處理)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5萬元。
十、2015年12月、2016年8月,白某擔任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在辦公室內先后2次收受青海某甲藥業有限公司業務員張某某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2萬元。
十一、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白某擔任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在辦公室內、私家車上多次收受甘肅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某某(另案處理)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17萬元。
十二、2021年8月,白某擔任民和縣中醫院黨委書記期間,在辦公室內收受青海某甲藥業有限公司業務員孫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1萬元。
十三、2023年2月,白某擔任海東市第二人民醫院黨委委員、副院長期間,在民和縣某小區門口私家車上收受民和縣衛健局干部謝某某所送人民幣4萬元。
綜上,被告人白某收受現金共計人民幣153萬元,部分存入銀行個人及親戚賬戶,部分用于個人日常開支。現153萬元贓款及車輛作價款1.97萬元均已追繳。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證人周某甲等證言、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與辯解、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價格認定結論書、到案經過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白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金額達154.97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款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意見書及量刑建議書指出,被告人白某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親屬代為退贓并預繳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白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不持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認為被告人白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請求對被告人白某從輕處罰:1.坦白;2.**退贓;3.自愿認罪認罰;4.預繳罰金;5.相較于其他交易型受賄案件,主觀惡性較小。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被告人白某利用擔任民和縣第二人民醫院院長,民和縣中醫院院長、黨委書記,海東市第二人民醫院黨委委員、副院長等職務便利,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采購及賬款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54.97萬元。案發后,被告人白某親屬代為向海東市監察委員會退繳上述**贓款。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3年2月許至2017年底,被告人白某擔任民和縣第二人民醫院院長、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在辦公室內先后十次收受蘭州某某有限公司及蘭州某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醫藥代表周某甲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22萬元。2014年12月,白某將周某甲**的一輛二手黑色大眾朗逸牌轎車歸自己使用,并于2018年5月指使周某甲將該車無償過戶到白某的岳父田某甲名下。經價格認定,涉案轎車價值為人民幣1.97萬元。2023年11月14日,互助土族自治縣(以下簡稱互助縣)監察委員會決定對周某甲涉嫌行賄立案調查。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證人周某甲、田某甲、周某乙的證言,任職證明,車輛轉移登記表,機動車登記證書,立案決定書,價格認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二、2013年1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白某擔任民和縣第二人民醫院院長、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在辦公室內先后六次收受蘭州某甲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蘭州某乙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監事(實際負責人)、甘肅某某醫用科技有限公司股東萬某甲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23萬元。2023年12月15日,互助縣監察委員會決定對萬某甲涉嫌行賄立案調查。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證人萬某甲、萬某乙、操某某、萬某丙的證言,公司注冊信息表,立案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三、2015年6月至2019年9月許,被告人白某擔任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在辦公室、私家車內先后十三次收受西寧某甲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蘇某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醫藥代表、西寧某乙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某某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35萬元。2023年12月13日,互助縣監察委員會決定對李某某涉嫌行賄立案調查。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證人李某某、祁某某的證言,會議記錄,公司登記信息表,試劑配送合同,立案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四、2015年2018年,被告人白某擔任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在辦公室、私家車內先后四次收受青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某某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8萬元。2023年12月7日,互助縣監察委員會決定對陳某某涉嫌行賄立案調查。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證人陳某某的證言、公司登記信息表、立案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五、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某擔任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于每年春節前在辦公室等處收受青海某某有限公司醫藥代表高某給予的拜年禮金共計人民幣8萬元。2024年1月2日,互助縣監察委員會決定對高某涉嫌行賄立案調查。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證人高某的證言、任職證明、公司登記信息表、立案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六、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白某擔任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于每年春節前在辦公室收受某某公司醫藥代表邸某某給予的拜年禮金共計人民幣6萬元。2024年1月11日,互助縣監察委員會決定對邸某某涉嫌行賄立案調查。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證人邸某某的證言、公司登記信息表、任職信息表、立案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七、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白某擔任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于每年春節前在辦公室收受青海省某某公司原副總經理、青海某乙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袁某某給予的拜年禮金共計人民幣6萬元。2024年1月24日,互助縣監察委員會決定對袁某某涉嫌行賄立案調查。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證人袁某某、王某的證言,任職證明,公司登記信息表,立案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八、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白某擔任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于每年春節前在辦公室內收受青海某甲藥業有限公司醫藥代表宋某某給予的拜年禮金共計人民幣6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證人宋某某的證言、公司登記信息表、任職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九、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白某擔任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在辦公室內先后三次收受西寧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醫藥代表馬某甲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5萬元。2023年12月4日,互助縣監察委員會決定對馬某甲涉嫌行賄立案調查。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證人馬某甲的證言、公司登記信息表、任職證明、立案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十、被告人白某擔任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于2015年12月、2016年8月在辦公室內先后兩次收受青海某甲藥業有限公司及青海某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醫藥代表張某某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證人張某某的證言、任職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十一、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白某擔任民和縣中醫院院長期間,在辦公室、私家車內先后五次收受甘肅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馮某某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7萬元。2024年1月23日,互助縣監察委員會決定對馮某某涉嫌違法立案調查。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證人馮某某的證言、公司登記信息表、情況說明、立案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十二、2021年8月,被告人白某擔任民和縣中醫院黨委書記期間,在辦公室內收受青海某甲藥業有限公司醫藥代表孫某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證人孫某某的證言、任職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十三、2023年2月許,被告人白某擔任海東市第二人民醫院黨委委員、副院長期間,在私家車內收受民和縣衛健局退休干部謝某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4萬元。2024年2月20日,民和縣監察委員會決定對謝某某立案審查調查。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證人謝某某、盧某某的證言,營業執照,立案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經庭審質證、確認的綜合證據有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證人田某甲、馬某乙等的證言,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前科證明,干部任免文件,繳款單、扣押財物清單,情況說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達154.97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白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紀檢監察機關已經掌握的其收受周某甲22萬元現金和一輛轎車的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了紀檢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其余12人合計131萬元的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預繳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白某多次收受多人賄賂、受賄持續時間長、數額巨大,故辯護人關于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符合庭審查明的事實,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款第(二)項、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款、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留置或者羈押的,留置或者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2日起至2028年5月21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的涉案贓款154.97萬元予以沒收,由海東市監察委員會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馬開偉
審 判 員 ?何藝泱
人民陪審員 ?馬秀梅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金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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