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違法事實:
2011年至2023年,杭州杏林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沈某分四次向時任富陽某醫院檢驗科主任的王某支付錢款80萬元以及超市卡、白酒等物品,為杭州杏林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醫療設備采購等方面取得便利。
在2012年,富陽某醫院開始采購血凝儀,王某通過將相關參數設定成偏向當事人提供的血凝儀(希森美康血凝儀),使得當事人中標。當事人通過上述手段拓展了富陽某醫院的業務。
2012年至2023年期間,杭州杏林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與富陽某醫院簽訂設備采購合同4份。
其中2012年為免費向富陽某醫院提供設備2套(全自動血凝分析儀CA7000和CA1500各一套)并約定富陽某醫院需向當事人采購相關耗材試劑,當事人采購價為共計40.6萬元;
2020年與富陽某醫院簽訂合同,銷售全自動凝血分析儀(SMCE(CS-5100)臺,售價為16.5萬元,當事人采購價為50萬元;
2021年與富陽某醫院簽訂合同,銷售全自動凝血分析儀(SYSMEX(CS-5100))一臺,售價為12萬元,當事人采購價為50萬元;2021年與富陽某醫院簽訂合同,銷售全自動凝血分析儀(SYSMEX(CS-2400))一臺,售價為6.9萬元,當事人采購價為27萬元。
2012年至2014年合同期間,富陽某醫院共向當事人采購試劑耗材1943544.8元,稅率為17%,共計繳納稅款為330402.616元。當事人采購費用為1500250元,當事人2套設備(全自動血凝分析儀CA7000和CA1500各一套)采購費用為406000元,經計算當事人此合同違法所得為:1943544.8-1500250-330402.616-406000=-293107.816元。經協查富陽某醫院確認,2012年簽訂合同以后,該院后續耗材試劑均通過試劑競爭性談判,并經醫院院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進行單獨采購;2020年后改為在省藥械平臺線上采購,經醫院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同意采購。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
當事人為開拓富陽某醫院的業務,以向王某支付錢款以及贈送財物的方式,利用王某在設備采購方面的影響力,謀取競爭優勢,違背了誠實、信用、公平的原則。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款第(一)項“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之規定。構成了采用財物賄賂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的違法行為。
為了嚴肅法紀,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制止違法行為,對于當事人杭州杏林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采用財物賄賂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査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杭州杏林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處罰款1600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杭州杏林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專門經營醫療器械類體外診斷試劑和二、三類醫療器械的公司。公司主要代理日本SYSMEX(希森美康)生產的全自動凝血分析儀及其專用的Siemens Healthcare Diagnostics Products GmbH(西門子醫療診斷產品有限公司 )生產的試劑、全自動尿有形成份分析儀及配套試劑、全自動糖化血紅蛋白分析儀及配套試劑、全自動血液分析流水線及配套試劑,格雷那公司生產的非可替真空采血系列產品,瑞典Phadia生產的全自動體外過敏原檢測系統及配套產品,肺癌早期篩查試劑等等。公司現已在浙江省跟江蘇省內與多家醫院有合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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