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應急司近日發布公告,就《醫療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8月18日。該征求意見稿旨在健全醫療監督管理機制,規范醫療監督行為。
《醫療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共六章,明確了醫療監督管理的總則、醫療行政執法、醫療行政執法監督、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及附則。征求意見稿指出,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多層次、立體化的監督工作模式,落實常態化監督工作,促進醫療行業高質量發展。
根據征求意見稿,醫療監督工作的任務來源包括隨機抽查、專項檢查、投訴舉報、上級交辦及其他部門轉交等。實施監督應統籌安排,避免重復檢查,并鼓勵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等非現場手段,提高監督效率、質量和覆蓋面。對于醫療服務新業態,相關部門應及時監測評估,探索相適應的執法方式。
在醫療行政執法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了行政執法的主要內容,涵蓋機構資質、人員資質、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藥品與醫療器械臨床使用、醫療質量安全管理等八方面。
執法措施包括現場檢查、詢問、調取資料、采取記錄或復制方式收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委托第三方協助等。執法工作強調執法與服務相結合,引導預防和主動糾正違法行為。
征求意見稿要求建立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的執法協作聯動機制,包括聯合抽查、專項整治和聯合調查。同時,需建立日常管理與行政執法銜接機制,對執法中發現的無處罰依據但違反政策的行為,應下達監督意見書并責令整改。
在執法監督層面,辦法要求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健全責任體系和責任追究、容錯制度,建立日常監督機制、案例評查機制、案件督辦機制,并按要求向醫療監督信息平臺報送執法信息。
保障措施方面,強調加強執法資源配置和規范化建設,配備必要執法裝備和保障。國家衛健委和國家中醫藥局將建立國家醫療監督專家庫,推動專家資源共享;地方可根據需要建立本地專家庫。
對于拒絕、干擾醫療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行為,征求意見稿規定,如涉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犯罪的,將移送公安等有關部門。
同時,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中,負責醫療行政執法的人員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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