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醫保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在榕省屬公立醫院、聯勤保障部隊第九○○醫院: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等八部門關于《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醫保發〔2021〕41號)精神,促進外照射治療(重離子放療)技術臨床應用,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印發的《放射治療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立項指南(試行)》(醫保價采函〔2024〕223號),經研究,決定設立外照射治療(重離子放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制定外照射治療(重離子放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在榕省屬公立醫院(含聯勤保障部隊第九○○醫院)價格。
二、各設區市若有醫療機構具備外照射治療(重離子放療)項目開展條件,須嚴格執行統一的價格項目規范,并根據當地醫療水平、經濟狀況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高于省屬公立醫院價格的原則制定本地區項目價格。
三、外照射治療(重離子放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在應用初期,采用該技術的住院病例暫不納入DRG/DIP付費范圍,實行按項目付費,待后期積累足夠數據后再納入DRG/DIP付費。
四、各有關醫療機構要認真做好外照射治療(重離子放療)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公示和信息系統的更新維護等工作,嚴格按照價格政策規定和臨床診療規范向患者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跟蹤政策實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執行。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省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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